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执异14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生于1963年10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异议人(案外人):***,男,生于1963年1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宝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580003143A。
法定代表人:史玉君,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代码:915100005821966041。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宝力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处应领取的工程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刘雪松
审判员  余鑫海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