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被告: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3层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赵韬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赵 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