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5财保52号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第三人: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3层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水电七局的工程款、质保金15928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担保,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

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水电七局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质保金15928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太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易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