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105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若,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3层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何其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8元,减半收取计48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骆开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