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105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若,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3层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何其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8元,减半收取计48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骆开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