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4785号
原告
***华建材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莲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616624187。
法定代表人:罗勇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梅、易毓宏,福建顺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
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大楼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503344638。
法定代表人:林雨,任该公司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桂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曾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