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23民初236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团结村。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大楼666号。
法定代表人:林雨,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建设分公司、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38元,减半收取计6169元,由***负担。
审判员林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秀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