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三元金属有限公司、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3民初98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三元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17号1幢一层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6409190XF。
法定代表人:高美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大楼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503344638。
法定代表人:林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晖,男,系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林俊龙,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郑章耕(曾用名:郑章庚),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申请人福建三元金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俊龙、***、郑章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2021年6月29日先后作出(2021)闽0403民初988号、(2021)闽0403民初9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420956.37元的财产,同时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高美建名下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的房屋。福建三元金属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故福建三元金属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及解除对保全担保物的查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俊龙、***、郑章耕名下价值3420956.3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高美建名下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义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