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执4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江阴工业集中区(福州隆威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503344638。
法定代表人:林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81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748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雨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院(2020)闽0181执423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省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毓
审判员 林 贵
审判员 陈丽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韵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