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民初2492号之一
原告: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朱家村南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增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外贸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诸城市增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诸城市。
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鲁0782民初24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案已调解处理,原告申请解除房产证号为诸城市房权证皇华镇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及对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房产证号为诸城市房权证皇华镇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及对被告诸城市增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