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2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诸皇商初字第80号
原告***。
被告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朱家村南岭。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