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5035号
原告: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朱家村南岭(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558914178P。
被告:诸城航大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高新园密州东路10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M9N725B。
被告:北京航大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FC1J3N。
原告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航大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航大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6元,减半收取3023元,诉讼保全费2102元,由原告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