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诸城市东科机械设备厂与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78号

原告:诸城市东科机械设备厂,经营场所:诸城市平日路与旅游路交叉口。

经营者:孙继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锋启,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朱家村南岭(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金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艳,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诸城市东科机械设备厂与被告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市东科机械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