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6947号
申请人: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朱家村南岭(中小企业园)。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人诸城市振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2000元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