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辽宁新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执恢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辽宁新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宇新,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新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赵敏,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新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宇新、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宇新、**的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线下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永林
执行员  庞 波
执行员  魏泽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