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执恢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8月6日出生,211302198708060419,汉族,住双塔区;
被执行人:辽宁新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3208709,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2段18号;
被执行人:刘宇新,男性,1971年4月4日出生,211202197104041014,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1年1月16日出生,211302196101160422,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赵敏,女性,1977年4月14日出生,21010419770414462X,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14日的(2016)辽1302民初2697号判决,于2021年1月19日,以(2021)辽1321执恢17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辽宁省朝阳市××号××室房产证号:R1××95号[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719200元及利息并承担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109号9AC9AC号101室房产证号:R1××95号(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永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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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