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乾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乾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俊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406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俊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富民三路**地层。

法定代表人:黄大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梧州市乾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文澜路**富华花园首层3&mdash4号铺。

法定代表人:杨永柱,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俊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市乾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俊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工程款7,751.52元,并负担诉讼费84元。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为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下列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已不在登记的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

2.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信息,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梧州市乾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汉武

审 判 员  高志云

人民陪审员  卢妙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易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