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乾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温州人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405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温州人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83号桂林商业银行四楼。
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8月9日出生,壮族,住梧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梧州市乾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文澜路88号富华花园首层3-4号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温州人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与梧州市乾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债权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梧州市乾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韦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