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仙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仙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于正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执复9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江苏仙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紫薇广场11幢5001室。
法定代表人*家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超,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系***之妻),女,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
被执行人滨海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明达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异27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月3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江苏仙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林电气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包超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滨海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房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亭执027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海洲房产开发公司账号为55×××61的银行账户,***江苏仙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滨海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亭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告***、***、滨海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同年7月10日,该院冻结了海洲房产开发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开设的账号为55×××61的银行账户,并对海洲房产开发公司所有的四季花园14号楼的101、102、103室予以查封。10月20日,经该院审理作出(2015)亭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86917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及标准: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潘***升居委会前进公寓17幢110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本金60万元)。四、被告滨海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实现第三项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作出(2015)亭执027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海洲房产开发公司账号为55×××61的银行账户。为此,异议人仙琳电气安装公司遂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另查明,2016年7月23日,海洲房产开发公司(甲方)与仙琳电气安装公司(乙方)签订了四季花园一期电力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甲方将“四季花园”一期电力工程的设备采购、安装、施工、验收、交付等工作承包给乙方,由乙方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生产和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建筑面积为58000平方米。合同价款1、基于公开透明的市场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本合同造价以图纸为准,采用预算包干的方式结算。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实施期间,政策性调整和物价上涨、下降及其它不可预见的风险,均不作调整。2、本工程结算价:以实际合格竣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施工单位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第326号规定计算)。3、经双方规定本工程每平方米施工单价为(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平方米)。同年8月5日,海洲房产开发公司(甲方)又与仙琳电气安装公司(乙方)签订了四季花园一期电力工程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甲方将十五套住房抵冲乙方工程款(含8号楼1305室),房款与工程款差额部分双方按实计算多退少补。9月24日,海洲房产开发公司向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申请报告,要求对四季花园的8号楼1305室等五套房源予以解封,用于支付电力配套工程(用于解决四季花园数百户居民的生活用电)。9月26日,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批复,同意释放8号楼1305室等五套房源,用于支付电力配套工程(该房源不在本院查封房屋范围之内)。9月28日,海洲房产开发公司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该合同载明:海洲房产开发公司将8号楼1305室及13幢57号车库出售给**,商品房总价款为360900元,首付款104032元,**于2016年9月27日首次付购房款97209.72元,剩余购房款22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将首付款97209.72元付给了异议人仙琳电气安装公司。10月1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将22万元公积金贷款汇至海洲房产开发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开设的账号为55×××61的银行账户上。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是为了确保案件执行到位。本案中异议人仙琳电气安装公司经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与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实际出售相关房源,该资金流向清晰,款项性质明确,该款项用于解决小区的电力配套工程,并经有关部门的同意,该款具有特定性的用途,故异议人的请求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应予支持。遂裁定解除对滨海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开设的账号为55×××61中22万元的冻结。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异277号执行裁定,并驳回仙林电气安装公司的执行异议,继续执行。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无法律依据。(一)、原审将被执行人海洲房产开发公司账户上的款项认定为复议被申请人仙林电气安装公司所有无法律依据。(二)、原审裁定解除被执行人海洲房产开发公司账户上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超范围认定事实。复议申请人只要查询账户是被执行人海洲房产开发公司,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人民法院只要确定账户是被执行人海洲房产开发公司,就可以查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仙琳电气安装公司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冻结的海洲房产开发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开设的账号55×××61上的22万元存款所有权提出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该异议进行审查,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异277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惠玲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