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925行初8号
原告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人民支路开发公司806号。
法定代表人张仙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开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平,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射阳县解放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何日东,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孙昌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宸,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琳,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杭诚,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杭诚不服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多
审 判 员 夏 勇
人民陪审员 戴拥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夷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