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103号
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908号。
法定代表人:邹时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永安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白宝泉。
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1元,减半收取计4620.50元,由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錞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江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