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81民初5152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永、吴周明,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永安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25700811480。
法定代表人:白宝泉,系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全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钦,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计3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利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