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腾冲杜鹃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5执3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永安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25700811480。
法定代表人:白宝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钦,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腾冲**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热海社区观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695659775J。
法定代表人:范铉,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腾冲**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云南腾冲**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结果为其在银行存款余额累计38万余元,有房产;有车辆。对银行存款,为冻结状态;房产亦属轮候查封。此外,本院再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开公布。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约谈笔录,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永宏
审判员  张晓刚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