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2民初10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永安路南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白宝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