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2民初10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永安路南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白宝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新县华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