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行铁东支行、***之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行铁东支行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行铁东支行、***之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