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行铁东支行、郑州华之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7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闻志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亦锋,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行铁东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之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行铁东支行、***之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行铁东支行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建行铁东支行、***之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