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公路管理站

***与泊头市公路管理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1民初1757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泊头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泊头市104国道东侧。
***与泊头市公路管理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