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公路管理站

高春花、***等与泊头市人民政府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冀0981行初40号
原告高春花,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原告***,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原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志业,副科长。
被告泊头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
法定代表人***,站长。
本院在审理高春花、卞二林、贾万祥诉被告泊头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高春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春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