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公路管理站

泊头市公路管理站与***、高春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1民初2589号
原告:泊头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
法定代表人:***,站长。
被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
被告:***,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
被告:***,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
本院在审理泊头市公路管理站与***、高春花、卞二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泊头市公路管理站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泊头市公路管理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泊头市公路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