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弘泽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大关供电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申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大关供电局(以下简称大关供电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南门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4MA6N6YEH2Q。
负责人马礼韬,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卫平、许灿虎,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138××××****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生,云南省大关县人,住云大关县。
委托代理人肖恒禹、李航,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鑫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45259690F。
法定代表人郭成荣,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昭通弘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泽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97203752U。
法定代表人苟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星,王洁(实习),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云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仁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1-12-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28843074。
法定代表人何成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巧家县奇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星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新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757184737F。
法定代表人吴恩国,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云南滇东北(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大关供电局与被申请人***、浩鑫公司、弘泽公司、云仁公司、奇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由***于2019年8月26日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云0624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大关供电局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关供电局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4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2、再审本案,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规定。2013年至2017年底,再审申请人大关供电局将线路委托运行维护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给了重庆云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4日,又将线路委托运行维护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给了弘泽公司,弘泽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的账号62×××91里分别转入2018年1月至5月的工资9850元;2018年7月26日,将线路委托运行维护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给了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浩鑫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2月29日通过账号53×××42向***的账号62×××91里分别转入2018年6月至12月的工资。大关供电局与***没有任何联系,并不接受大关供电局的管理,大关供电局未向其支付过一分报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大关供电局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给其他公司的工作,并不是大关供电局及寿山供电所工作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不受大关供电局及寿山供电所的安排、管理、指挥。弘泽公司、浩鑫公司并不是代大关供电局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4月2日,大关供电局没有通知过***。综上所述,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与大关供电局不存在劳动关系,大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证据不够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13年1月1日入职原大关供电有限公司寿山供电所工作,虽然原大关供电有限公司未与***签订书面合同,但有《线路缺陷记录》、《准考证》、《派工单》等证据明确证明再审申请人对***有用工的事实存在,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供电局的外包行为并不能改变***与供电局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对于弘泽公司、浩鑫公司均有过向***账户汇款的行为,因弘泽公司、浩鑫公司抗辩是代再审申请人发放工资而不认可其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送达后,再审申请人亦没有依法定的程序提出上诉,应当视为已服从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大关供电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大关供电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韬
审判员 周应彪
审判员 杨胜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有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