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弘泽实业有限公司

***、昭通**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524号
原告:***,女,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篷安县。
委托代理人:秦永菊,云南国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2组。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
第三人:云南建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团结路池兴巷48号。
法定代表人:龚大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昭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2元,减半收取27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森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