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弘泽实业有限公司

***、昭通**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02民初8293号
原告:***,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朱平、张文,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97203752U),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海星、陈钇霖(实习),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让仙,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昭通**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让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66元,减半收取300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森泓
人民陪审员  赵成秀
人民陪审员  锁才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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