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恒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421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恒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3幢c区2086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恒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尹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