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421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恒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3幢c区2086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恒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尹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