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3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55号城市花园开发商用地一26#楼二层商铺02。
法定代表人:鲁爱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滨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声,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锋,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粤1825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粤1825民初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3.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苏永术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林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