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执5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五十五号城市花园办公楼7层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培。
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02民初743号以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8民终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529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并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房产交易中心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位于清远市房屋,本院依法对其进行评估拍卖处理,在拍卖过程中经一拍、二拍及变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处理。同时,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清远市连南县房屋,但经本院寻找并联系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均暂未能寻找到涉案房屋具体位置,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具体位置;另,本院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本院向首封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50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展强
审判员  汤振东
审判员  黄金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