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8412号
申请人: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45号;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2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申请人: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98号千花伴购物公园B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居办公楼3号楼201。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皇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4403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4403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