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103执4236号
申请执行人: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98号千花伴购物公园B座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7950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江,男,汉族,1973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03民初8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谢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25534.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