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6606号
申请执行人: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98号千花伴购物公园B座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79501E。
法定代表人:许庆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杨晓青,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晓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