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5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德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2877号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会1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673175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通,******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98号千花伴购物公园B座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7950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德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上诉人青岛德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青岛德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德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齐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