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11995号
原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韩某、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