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执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周福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周福良、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4587176号“大自然”、第5326609号“Nature”、第4587249号“C”、第6857586号“ONE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4587176号“大自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naturemxj.com”域名;三、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周福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在30万元范围内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周福良承担连带责任;被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如
审判员 李建波
审判员 边敬业
书记员 莫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