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7938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K0QH9K。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民委员会智城路1号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8156057C。
法定代表人:佘学彬。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