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6224号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民委员会智城路1号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8156057C。
法定代表人:佘学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蕾,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蕾,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95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2162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自2020年12月26日起计至2021年7月23日止的违约金为14368元;以139583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自2021年7月24日起暂计至2021年12月23日违约金为9481.70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对被告***上述第1至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1年1月1日签订了《大自然产品2020年度经销合同》《大自然品牌地板经销合同(2021年地板类通用版本)》(以下合称“合同”),约定由原告供货给被告***并授权被告***于特定经销区域销售特定经销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被告***以电汇的方式支付货款,原告收到被告***全部货款后交付相应货物给被告***;此外,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缔约后,被告***向原告申请赊销,其中赊销总额度为162162元,赊销期限为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1月14日,并于2020年9月28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未按照约定的支付期限付清货款,则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满后3年。另被告***于2020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申请延期至2020年12月15日前付清货款,延期期间原告正常收取利息。原告已根据被告***下达的订单履行完毕相应的供货义务,实际供货金额为162162元。然截至起诉之日,仅向原告返还了22579元,尚拖欠原告货款139583元,且原告多次以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催收货款,无果。被告***作为担保人在《承诺函》中签字捺印,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原告已于2022年3月28日委托律师代理,故增加律师费的诉请。
被告***辩称,1.对原告起诉的欠货款金额予以确认;违约金过高,被告***为配合原告的分公司完成业务在2020年至2021年均有压货,现北方该产品销路不佳;对律师费无异议。2.被告***是店铺服务员,当时应原告要求签名,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1年1月1日签订了《大自然产品2020年度经销合同》《大自然品牌产品经销合同(地板类)(2021年版通用版)》,约定由原告供货给被告***并授权被告***于特定经销区域销售特定经销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双方在合同中还就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发生业务往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申请赊销,赊销总额度为162162元。2020年9月28日,被告***、***(***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承诺函》,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62162元并定于2020年11月14日前付款;若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时付清货款的,由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满后3年;如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追偿欠款的,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人员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满后3年。2020年12月5日,被告***、***(***作为担保人)又向原告出具《承诺函》,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62162元并原定于2020年11月14日付清,现申请延期至2020年12月15日付清,延期期间原告正常收取利息;若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时付清货款的,由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满后3年;如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追偿欠款的,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人员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满后3年。其后,被告***仅偿还货款22579元,至今欠原告货款139583元未偿还。原告遂于2022年3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因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而支出律师费7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货后欠原告货款未付,不按《承诺函》的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958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标准,原告认为采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则提出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除了给原告造成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造成其他损失,故本院对被告***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的答辩主张予以采纳,酌定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若期间内该利率调整的,分阶段作相应调整)计算。原告通过诉讼追收货款并因此支出了律师费7000元,根据《承诺函》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署《承诺函》,依法应对被告***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5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的违约金以当时所欠的货款16216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4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所欠的货款139583元为基数,利率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4.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54.33元,被告***、***共同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