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91民初12600号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逢沙村民委员会智城路1号21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815605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鹏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1301房自编1301-B2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32J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广隆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1101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鹏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2023年11月23日,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鹏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5元由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