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大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与大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钱龙彪、大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与大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5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21号
原告钱龙彪。
委托代理人***、***,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柴文胜。
本院在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钱龙彪与被告大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钱龙彪未在本院依法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舒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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