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实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大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535号
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实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大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万康工贸有限公司、潘玉登、陈慧丽、柴文胜、陈中笑、陈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21年2月2日向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梅
代书记员 卢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