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84执55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童子强。
被执行人:*新挺,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793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784执55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日红
审判员***
审判员程圣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地点: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审判员***程圣权
案件承办人:应佐
书记员:***
评议:(2016)浙0784执5531号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与**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项。
俞:申请执行人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793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案是否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请裁决组评议。
*: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的(2016)浙0784执55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你们意见如何。
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同意本院的(2016)浙0784执55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程:我同意你们两位同志的意见。
合议庭统一意见:
本院(2016)浙0784执5531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移送裁决表
执行案号(2016)浙0784执5531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童子强。
被执行人:*新挺,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330××11。案件基本情况及移送理由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如下:
房产:无。
车辆:无。
银行账户:余额极少。
其他财产:无。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情况核实:未提供。承办人初步意见拟移送裁决组,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实施组长意见同意。
年月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