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泰安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泰安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3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38号
原告:浙江泰安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一鸣。
委托代理人:*小龙。
被告: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九里山扶贫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原告浙江泰安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合力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浙江泰安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以经过考虑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泰安休闲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浙江泰安休闲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