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佳秀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臣,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哈尔滨好门面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郭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利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佳秀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好门面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958558.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90元,执行费11990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且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200000.00元我,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决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宝峰
执行员 汪学忠
执行员 汪德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