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1675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5执16756号
申请执行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中国保险大厦2001-02/2011-12室。
法定代表人云林(FriedrichJüngling),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好门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郭金波。
被执行人哈尔滨好门面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郭金波。
被执行人赵利英,女,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郭金波,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执行***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好门面门窗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卢朝明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沈 纯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沈 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