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好门面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威正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好门面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恢32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威正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
法定代表人:钱志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好门面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第0465号裁决书,受理了黑龙江威正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好门面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哈尔滨好门面门窗有限公司共同签订执行和解书(和解书中约定由案外人哈尔滨好门面门窗有限公司将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平房村彩虹路旁的11387.7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作价2260000元来抵付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余款1125555.2元被执行人哈尔滨好门面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自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威正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完毕上述土地使用手续之日起开始给付,直至付清为止)。根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威正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附加协议及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第046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宁
审判员张旭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