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保4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600号才子嘉都9栋1414、1415号。
法定代表人:奉中雄,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永州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江,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343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34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